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5266号原告:东莞市洋柯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6。
法定代表人:余绍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聘金,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文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32J。
法定代表人:龚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洋柯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文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洋柯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洋柯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