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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何燕珍与河北甲睫作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魅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593号
案件名称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何燕珍与河北甲睫作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魅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何燕珍;河北甲睫作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魅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93号原告:何燕珍,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栋)1520-1525房。

法定代表人:龚秋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甲睫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书香世家底商A3。

法定代表人:陈某2。

被告:广州中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新兴发广场(一期)9区215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河源魅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珍、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甲睫作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魅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珍、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燕珍、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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