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777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L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蔡梦娇,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div>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梦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长 郑完育 审判员 朱明梅 审判员 陈丽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