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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顺霞、任县金河机械制造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田顺霞、任县金河机械制造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顺霞;任县金河机械制造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14号原告:田顺霞,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县金河机械制造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家湾镇贾家庄村。

经营者:贾卫国,该厂负责人。

原告田顺霞与被告任县金河机械制造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田顺霞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顺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顺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顺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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