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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申4825号
案件名称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凌锋美容美发器材有限公司;黄雅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48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湛正得,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泓,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凌锋美容美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兴发广场(二期)F座401号法定代表人:黄雅峰。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雅峰,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审原告: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兴发广场(**)****/div>法定代表人:湛正得,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湛正得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凌锋美容美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锋公司)、黄雅峰和原审原告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湛正得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湛正得的原审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凌锋公司、黄雅峰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生效后,湛正得委托律师对专利号为20163006××××.X、名称为“头枕”、专利权人为黄金香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黄金香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于2018年9月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370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37056号决定)。

该决定认为,黄金香专利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故宣告黄金香专利权全部无效。

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实施黄金香专利而生产的产品,故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是错误的,依法应予以纠正。

凌锋公司、黄雅峰共同答辩称:湛正得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湛正得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湛正得提交的第37056号决定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首先,原审判决系在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基础上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未涉及对凌锋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经授权实施黄金香专利而生产的抗辩理由的审查,故黄金香专利效力状态对原审判决的认定未产生影响。

第37056号决定关于涉案专利与黄金香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的认定,与本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相近似问题,两者比对对象不同,并无直接关联关系。

第37056号决定不能直接作为推翻原审判决的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判决已于2018年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湛正得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已经服判息诉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基本原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湛正得基于新证据提起再审的期限应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湛正得在再审申请书中自认,其已于2018年9月8日收到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37056号决定,故其最迟应于2018年9月8日知道第37056号决定的内容。

而湛正得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为2019年5月5日,明显已经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

故湛正得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湛正得的再审事实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湛正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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