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77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31026582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1845970。
被告:天柱县天润发玛特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镇环城东路浙江商城**div>法定代表人:郭金丐,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芸,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1811039545。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柱县天润发玛特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