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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鲡与浙江贵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941号
案件名称吴昌鲡与浙江贵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昌鲡;浙江贵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41号 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贵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朱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吴昌鲡与被告浙江贵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吴昌鲡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昌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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