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41号 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贵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朱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吴昌鲡与被告浙江贵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吴昌鲡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昌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