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5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尚优凡品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瀛州镇城垣中路南侧信发商厦二楼,经营者王振龙。
被告:上海朴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D区858室。
法定代表人:吴劲洪。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尚优凡品百货店、上海朴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嘉洪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