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72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杰,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滨河街素平副食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北省晋州市东翼市场,经营者陈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雷,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系陈素平儿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滨河街素平副食门市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