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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晋州市滨河街素平副食门市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晋州市滨河街素平副食门市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晋州市滨河街素平副食门市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72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杰,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滨河街素平副食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北省晋州市东翼市场,经营者陈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雷,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系陈素平儿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滨河街素平副食门市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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