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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顺霞、邢台琨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田顺霞、邢台琨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顺霞;邢台琨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国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13号原告:田顺霞,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琨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家湾镇贾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贾卫国,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原告田顺霞与被告邢台琨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田顺霞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顺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顺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顺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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