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1知民初180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精牧卫浴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润德五金城C区东外围3号,经营者史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林,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精牧卫浴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被告经营者史文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42061××××.7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4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1××××.7。
2015年11月10日原告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花洒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相似,遂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该涉案产品,经具体比对发现,被告销售的花洒使用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桥西区精牧卫浴店辩称,第一、依据原告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据第四页显示本专利的年费应当在每年的11月23日前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而原告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没有2018年年费缴纳的证明,因此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涉案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产品并非被告销售,史文娟是桥西区精牧卫浴店的唯一经营者,从未销售过涉案产品也没有收取过原告任何货款,销售过程中所开具的收据也没有被告的公章和签字,此销售行为无论是否构成侵权均和被告没有关系,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应当驳回对被告的起诉。
原告提交的证据名片是张航军,货物的收款人也应当是张航军,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没有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被告的店面是由两个人经营,一个是史文娟,一个是张航军,共用的一个店面,但是张航军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私下经营,也没有使用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告销售的货物都会加盖被告的公章或签字。
第三、原告所要求的各种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为专利号ZL20142061××××.7“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4月22日,该专利权现为有效法律状态。
2016年12月6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共有。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15日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该专利权利全部权利要求1-8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排他许可使用ZL20142061××××.7“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2018年7月31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说明》,因涉案专利现为原告与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共有,对于原告已对及以后起诉的侵害涉案专利权等违法行为主张民事权利的案件,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参与诉讼的权利,由原告全权处理,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不再重复主张权利,也不再授权他人主张权利。
本案原告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所述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所述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花洒本体内的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其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所述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所述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其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所述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中,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被告桥西区精牧卫浴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史文娟,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润德五金城C区东外围3号,注册日期2011年6月15日,经营范围:卫浴洁具的批发零售。
2018年5月28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由其委托代理人与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润德卫浴灯具装饰城,在标示为“OULIN欧琳”的商铺购买了花洒一套(总价人民币600元整),该商铺开具“精牧卫浴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一张并取得“张航军”名片一张,销售单记载“产品名称F9172#花洒单位套数量1单价600单价600门市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南大街润德五金城C区一楼东外围3号”。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所购物品及收据、名片进行拍照、封存,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13648号公证书。
在庭审中,将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提交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也是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花洒本体内装设有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杆及与导向推顶杆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上一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转动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杆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使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上述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
《三巨匠五金厂销售单》记载,张航军于2017年8月20日向三巨匠五金厂购买的货物中包含“9172花洒”,货款总计20025元,并于当日与“三巨匠五金厂”微信协商通过银行转账向三巨匠五金厂指定收款人黄关福账号支付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2017)厦证内字第17512号公证书(包含《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收费收据》《授权证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授权说明》、(2018)厦证内字第13648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专利审查信息查询页面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三巨匠五金厂销售单》、庭审记录。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专利号ZL20142061××××.7“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专利权在有效期间,应依法予以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被告桥西区精牧卫浴店销售的涉案产品花洒,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
被告未经权利人授权销售该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
被告辩称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人是张航军,张航军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此与被告共用一个店面私下经营,并没有使用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告不应对其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与张航军之间关于店面使用的内部约定不影响被告对外法律义务的承担,且公证购买地址、涉案产品销售单均为被告字号及经营地址,被告应对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是张航军从“三巨匠五金厂”购买,《三巨匠五金厂销售单》中的“9172花洒”与公证处封存的“精牧卫浴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F9172#花洒”可以对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表显示的付款数额,可以证明张航军按照《三巨匠五金厂销售单》上的金额向三巨匠五金厂支付了相关货物的货款,根据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交易习惯,该证据可以作为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桥西区精牧卫浴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ZL20142061××××.7“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桥西区精牧卫浴店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收件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
邮编:05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