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532号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洋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959943811。
法定代表人:汤信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赛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新城旺角**楼20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2L1GN1L。
法定代表人:姚墩明。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赛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