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1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杨涛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七星街湖苑**,注册号:×××46。
经营者:杨义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杨涛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