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8号原告:顾兴根,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光明建材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南宫市胜利街东段,经营者周勤淼。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南宫市光明建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