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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梅与佛山市骏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220号
案件名称李雪梅与佛山市骏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雪梅;佛山市骏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20号原告:李雪梅,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淼,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家春,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骏美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李雪梅与被告佛山市骏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销诉讼请求第三项,并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李雪梅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李雪梅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雪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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