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27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陈,男,200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