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0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威旅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西灵路青创城网批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XXNEC06。
法定代表人:郭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石狮威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