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7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化县伊采化妆品形象店,,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兴南商业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2Y0TNA9L。
经营者:刘春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德化县伊采化妆品形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