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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14200号
案件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14200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伟,男,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琪,女,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洲石路旁滕泺厂区**厂房**div>法定代表人:熊伏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院**楼**1101div>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控股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利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伟、被告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被告搜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利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停止在其运营的“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官方网站(www.×××.com)中使用“曹操货的”字样;

2.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曹操”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3.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赔偿吉利控股公司经济损失95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包括调查取证费2万元、公证费2万元、差旅费1万元);

4.搜狐公司在搜狐网(www.sohu.com)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吉利控股公司依法享有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com)、“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搜狐网(www.sohu.com)中大量使用“曹操货的”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吉利控股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涉案商标及“曹操专车”品牌理应知晓,但仍将“曹操货的”作为字号登记使用,并对其企业名称进行宣传,具有明显“搭便车”及攀附吉利控股公司商誉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汽车栏目中发布《购物狂欢节配送选“曹操货的”》《热烈祝贺“曹操货的”A轮1.5亿元融资成功!

》等多篇文章,对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宣传,构成共同侵权。

故诉至法院。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辩称:1.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曹操货的”不侵害吉利控股公司的商标权。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注册时间早于吉利控股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第5035595号商标的时间,故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属于在先使用、善意使用。

曹操是历史人物,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使用“曹操”是出自曹操出兵及时、兵贵神速的典故,结合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从事货运服务从而突出货运快速的特点,因此曹操是描述性的词汇。

而涉案商标在运输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结合深圳市没有吉利控股公司的“曹操专车”服务,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曹操货的”字样不侵害吉利控股公司的商标权。

2.由于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注册时间早于吉利控股公司取得涉案商标的时间,故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是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使用了“曹操货的”的服务名称,构成善意使用,且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无法得知吉利控股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权益。

3.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即使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因为善意使用而纳入了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仅为添加标识而有所区分,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实际使用中也完整地使用了其享有的“曹朝货的”商标,可以与吉利控股公司有所区分。

对于合理开支部分,吉利控股公司没有提供票据,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不应予以赔偿。

综上,不同意吉利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搜狐公司辩称:1.搜狐公司仅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文章是由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上传发布,搜狐公司未对上传的内容进行编辑、修改,且在网页中突出显示入驻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发文情况,并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是发布平台,搜狐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且搜狐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已履行了注意义务。

2.因搜狐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吉利控股公司要求搜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搜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综上,不同意吉利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吉利控股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注册商标(见附件1),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9类货运、运输、旅客运输等,申请日期为2005年12月1日,有效期限自2009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

2016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杭州哈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吉利控股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

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文字商标(见附件2),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9类运输、汽车运输等,注册人为吉利控股公司,申请日期为2015年5月5日,有效期限自2017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

吉利控股公司主张其长期大量使用涉案商标,并提交以下证据:1.曹操专车项目计划书、运营简介,上述证据均为公司内部材料,其中在运营简介部分载明曹操专车自2016年1月1日正式在杭州滨江区上线公测,青岛地区也已于2016年7月上线。

2.曹操专车照片及曹操专车服务站照片,照片显示车辆上有“曹操专车caocao”标识(见附件3),吉利控股公司未提交上述照片原件。

3.曹操专车官网(www.caocaokeji.cn)网页打印件,该网页于2019年1月16日打印,首页左上角有“曹操专车caocao”标识,其中介绍“2015年5月21日曹操专车成立,2016年1月1日杭州上线,2017年2月28日曹操专车获得首张新能源汽车网约车牌照”等。

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其中载明业户名称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优行公司),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

5.两份《商标授权使用书》。

2016年4月30日,吉利控股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使用书》,将吉利控股公司享有权利的第5035595号涉案商标授权给杭州优行公司使用,并约定未经注册人同意,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授权方式为无偿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20日。

2017年9月14日,吉利控股公司再次出具《商标授权使用书》,将吉利控股公司享有权利的第16873716号涉案商标授权给杭州优行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17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其余内容与上述《商标授权使用书》内容一致。

吉利控股公司还提交了杭州优行公司的营业执照,其中显示优行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

6.杭州优行公司、苏州市吉利优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广告合同5份及相关企业的广告费发票14张,其中载明的合同签订日期均在2017年3月之后。

吉利控股公司主张,在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成立之前,吉利控股公司的“曹操专车”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易观千帆网(www.qianfan.analysys.cn)中“曹操专车”应用数据分析截图打印件,该网站的数据说明部分载明,应用千帆只对独立APP中的用户数据进行检测统计,其中关于曹操专车应用数据趋势部分显示,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活跃用户自60余万人降低至40余万人后,再回升至近70万人;

网页还载明2016年10月,曹操专车的日均活跃用户为5.27万,位列第五名,第一名的滴滴出行为763.05万;

日均启动次数为21.73万次,位列第五名,第一名滴滴出行为4229.61万次;

该网站还对曹操专车2016年10月的地域分布数据进行了统计,分布城市包括杭州(41.3%)、青岛(31.78%)、济南(5.6%)、宁波(2.48%)、枣庄(1.59%)、烟台(1.01%)、南京(0.81%)、上海(0.76%)、泰安(0.73%)、廊坊(0.69%)。

2.“曹操专车”荣誉及自行制作的荣誉统计表,包括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7月26日颁发的“2016中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交流大会指定服务用车”奖牌、全球中小企业发展论坛组委会于2015年11月28日颁发的“指定出行服务商”奖牌,统计表中的其他荣誉未提交相应证据。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增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绿色公务·曹操专车)为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机构的通知》,该通知于2016年11月16日印发。

4.新闻报道网页打印件,包括中国网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文章《世界工业设计大会落户良渚曹操专车成指定出行服务商》,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于2016年11月发布的文章《曹操专车成为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出行定点租赁用车》,浙江在线网于2015年10月26日发布的文章《孙杨在杭城开博瑞做公益幸运乘客们激动坏了》,搜狐网于2015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章《李书福这么玩曹操小乔知道吗》,其中载明“曹操专车刚刚在宁波起步,目前仅仅是一个城市”。

二、关于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浙杭之证字第14665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26日,在手机应用市场上下载并打开微信应用程序,输入账号密码后登陆,在搜索框中输入“曹朝货的”,进入关注的名为“曹朝货的”的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显示“曹操货的是中国第一家针对专业市场/企业客户,采用“新能源汽车+互联网+专人标准化服务”模式的定制化B2B平台……”。

点击更多资料,显示微信号为×××,账号主体为深圳曹操货的公司。

查看该公众号的历史消息,显示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22日,共有八篇文章的标题及正文内容中,大量突出使用“曹操货的”字样。

(2018)浙杭之证字第14664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26日,在360浏览器中搜索“曹操货的”,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进入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官网(www.×××.com),主页左上角有“曹朝货的”标识,车辆图片上有“叫曹操曹朝到”“曹朝货的”字样。

在“关于曹朝”板块中有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简介,介绍中均突出使用“曹操货的”指代深圳曹操货的公司;

“新闻动态”中的多篇新闻标题中亦突出使用“曹操货的”字样。

在百度搜索中搜索“曹操货的搜狐”,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进入搜狐网(,跟其他公司比有什么优势?

”的文章,发布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发布人为“曹朝货的”,页面底部有“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的内容。

点击“曹朝货的”的搜狐号,其中显示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1月1日,共发布了“从珠三角到长三角,曹操货的上海-杭州同启”“曹操货的与苏宁正式达成战略合作”“同城货运独角兽‘曹朝货的’助力新经济创新腾飞”“‘独角兽’企业IPO开绿色通道‘曹操货的’助力新经济创新腾飞”“曹操货的荣获‘2017年度中国新能源汽车运营商优秀品牌’大奖!

”“曹操货的联手京东打造家电新能源全城配送业务”“曹操货的:同城货运最受欢迎平台”“曹操货的是做什么?

曹操货的开创纯电动配送新朝代”“喜讯!

祝贺曹操货的与木屋烧烤展开战略合作”共十篇文章,上述文章标题和正文中多处突出使用“曹操货的”指代深圳曹操货的公司。

在百度搜索中搜索“曹操货的1.5亿”,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显示搜狐网有标题为“热烈祝贺‘曹操货的’A轮1.5亿元融资成功!

”的文章,发布时间为2018年2月9日,发布人亦为“曹朝货的”。

吉利控股公司依据上述证据主张,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www.×××.com)、“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以及搜狐网(二项,构成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服务,即运输、汽车运输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侵害了吉利控股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搜狐公司与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就搜狐网中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将“曹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吉利控股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受让取得涉案第5035595号注册商标,故吉利控股公司仅就受让该商标后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权利。

对于与“曹朝货的”相关的使用行为,在本案中不予主张。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对于上述证据中的使用行为不持异议,对于“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官网由其运营以及搜狐号中的文章由其发布亦认可,但主张其使用带有“曹操货的”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时间早于吉利控股公司受让取得涉案第5035595号商标的时间,并使用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企业名称开展相关运输业务,故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在先使用和善意使用。

为此,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

2.中国商标网打印件,显示第5035595号商标于2016年12月27日转让给吉利控股公司。

3.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与案外人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13日间订立的八份《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一份《曹朝货的承运协议》及发票6张。

搜狐公司主张搜狐网中的涉案文章系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上传并发布,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且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了涉案文章,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此提交了《搜狐号服务协议》和后台信息打印件。

名为“曹操货的”的用户的后台信息显示,媒体账号名称为“曹朝货的”,企业名称为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还包括申请人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并附有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营业执照。

后台信息还显示涉案文章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22日被删除,理由为文章侵权或权利人投诉。

吉利控股公司认可搜狐网中的涉案文章均已删除。

庭审中,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表示其公司官方网站已无法打开,微信公众号的涉案文章仍未删除。

吉利控股公司对官方网站的情况不予认可。

三、其他情况吉利控股公司主张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为此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国内公证申请表和公证委托授权书。

以上事实,有吉利控股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备案证、照片、合同、发票、申请表,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网页打印件、合同、发票,搜狐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后台信息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的庭前会议笔录和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吉利控股公司在第39类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上享有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上述商标权尚在有效期内,且权利状态稳定,吉利控股公司有权对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吉利控股公司主张,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的服务(运输、汽车运输)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曹操货的”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将“曹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冲突的问题时,应依据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并无不当,但由于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如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

本院将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现有证据,对吉利控股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予以分析判断。

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将“曹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考虑到:首先,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成立时间早于吉利控股公司受让取得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的时间,亦早于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的注册时间。

其次,虽然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以及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成立时间,但根据吉利控股公司提交的关于涉案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在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成立的2016年9月之前,吉利控股公司集中在杭州和青岛两地开展“曹操专车”相关服务并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相关荣誉亦是集中在浙江地区,现无证据显示在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注册之时,涉案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再次,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是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其服务的相关公众主要是企业客户,而吉利控股公司提供的“曹操专车”服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故现有证据未显示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存在攀附“曹操专车”品牌或吉利控股公司的主观恶意;

且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解释其字号来自于与历史人物曹操相关的典故,从而突出货运快速的特点,亦具有一定合理性。

综上,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将“曹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并不具有不正当性,如果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其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因此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注册并使用带有“曹操”字样的企业名称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吉利控股公司提出的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但是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混淆误认的发生。

二、关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本院考虑到:首先,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对“曹操货的”的使用是否是突出使用。

本案中,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com)、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以及搜狐网的搜狐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曹操货的”字样对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进行宣传,属于使用在对外宣传的商业活动中,且用“曹操货的”标识指代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使其发挥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可以确认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构成突出使用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其次,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项目是否属于同一种服务。

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货运、运输等,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运输、汽车运输等。

而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是在对货物运输服务的宣传中使用“曹操货的”标识,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构成同一种服务。

再次,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使用“曹操货的”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即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本案中,曹操虽为历史人物,但涉案商标经过吉利控股公司持续经营曹操专车客运业务,使得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明显增强,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因此,对于由汉字和拼音组成的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以及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来说,“曹操”二字是涉案商标中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部分。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使用的“曹操货的”标识中,“货的”具有通用含义,即提供运货服务的汽车之意,故在“曹操货的”标识中,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是“曹操”二字。

而“曹操”二字与涉案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曹操”二字完全相同,仅是加入了指示其服务项目的“货的”一词,故被诉的“曹操货的”标识与该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考虑到涉案商标在互联网出行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虽然吉利控股公司尚未在深圳市开展专车服务,但包括吉利控股公司在内的开展互联网出行服务的市场主体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出行服务亦属常见,因此以一般公众注意力的标准,相关公众仍有较大可能性对曹操货的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与吉利控股公司之间具有商标许可使用或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综上,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的服务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曹操货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辩称其使用“曹操货的”的时间早于吉利控股公司取得涉案商标商标权的时间,故其使用方式构成在先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案中,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其对企业名称和“曹操货的”标识的使用行为亦在其成立之后,而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分别为2005年12月1日和2015年5月5日,故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相关使用行为均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后,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故对于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辩称其使用“曹操货的”构成善意使用,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搜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吉利控股公司主张对于搜狐网搜狐号中发布文章的行为,搜狐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对此,本院考虑到:第一,搜狐公司提供的《搜狐服务协议》可以证明其具备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服务的功能;

第二,在吉利控股公司提交的搜狐网信息发布页面和搜狐公司提供的后台发布记录中,发布者均显示是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

第三,吉利控股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向搜狐公司发送与涉案行为相关的侵权通知;

起诉后,搜狐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包含侵权内容的涉案文章,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综上,本院认为,搜狐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现无证据证明搜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传播,在搜狐公司已删除了搜狐网中的侵权内容的情况下,搜狐公司不应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故对吉利控股公司要求搜狐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吉利控股公司要求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鉴于吉利控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到:第一,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第二,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被诉后,除搜狐网中的内容被搜狐公司删除外,仍未删除其余侵权内容;

第三,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第四,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仅在对外宣传中存在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吉利控股公司的诉讼请求。

吉利控股公司就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和调查取证费,其中的合理部分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运营的“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官方网站(www.×××.com)中突出使用“曹操货的”字样;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曹操”“曹操货的”字样;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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