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47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临海杜桥。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旺佳成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南八里庄**北京眼镜城市场****。
法定代表人:林晓霞,执行董事。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旺佳成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