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初59号原告:吕礼臻,住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中义阿卡迪亚牡丹苑**楼**。
法定代表人:刘婷婷,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住所,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八公里工业园区div>执行事务合伙人:邱明忠。
被告: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八公里工业园区div>法定代表人:邱明忠,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国,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翠,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礼臻与被告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臻味号公司)、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以下简称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臻味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被告云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豫民辖终10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云南臻味号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经工商变更登记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臻字号公司)。
原告吕礼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远、陈鲁立,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被告臻味号茶厂、被告臻字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国、何云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礼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判令河南臻味号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含有“臻味”或“臻味号”标识的茶叶商品,停止在经营场所宣传册、手提袋、包装盒等载体使用“臻味”或“臻味号”标识;
判令云南臻味号公司及臻味号茶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臻味”或“臻味号”侵权标识的产品,停止向河南臻味号公司供货、销售;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4900元,合计2004900元;
3.判令三被告在《中国茶叶》(期刊)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判令河南臻味号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含有“臻味”或“臻味号”标识的茶叶商品,停止在经营场所宣传册、手提袋、包装盒等载体使用“臻味”或“臻味号”标识。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请求保护的“臻味”商标权为合法在先权利,且“臻味”商标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理应获得法律保护。
原告从事茶行业四十余年,是国际驰名的茶学大师,系世界茶联合会发起人、中华茶艺联合促进总会三任会长,曾任台湾中华茶联总会长、世界茶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监事等职务;
作为恢复传统普洱茶手工制茶工艺的杰出代表,吕礼臻于2007年获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政府颁发的对普洱茶推广有杰出贡献的“经典名人奖”;
于2008年受中国驻捷克贺全权大使邀请赴布拉格推广中国茶文化;
荣获杭州树人大学聘请担任茶文化客座教授。
吕礼臻系著名茶人和普洱茶专家,名声遍及大陆、合湾、香港、日本、韩国、东南亚以及欧美。
原告于2005年在台湾设立“臻味茶苑”,并开始使用“臻味”商标生产、销售茶类商品,后原告获准注册了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茶;
茶叶代用品;
冰茶;
茶饮料等,专用权限期为201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
“臻味”品牌获得诸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荣誉,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法应得到与其知名度、影响力相适应的保护。
二、三被告明知原告“臻味”商标而故意、恶意侵权,三被告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臻味”、“臻味号”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其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首先,自2012年开始,邱明忠与原告之间就“臻味”商标经历了一系列商标异议程序,生效裁定足以证明,邱明忠自2012年开始就明确知晓原告享有“臻味”商标权利,其无权合法使用“臻味”商标,在此情况下,被告云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不但不合理避让,而是持续、恶意进行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作为茶商品经营者,并自称被告云南臻味号公司在华中的运营中心,又是被告云南臻味号公司的控股公司,理应知悉原告“臻味”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云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生产、销售“臻味”及“臻味号”茶商品,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在郑州销售侵权产品,三被告形成完整的侵权链条,构成共同侵权,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三被告在茶饼、包装盒上使用的“臻味”与原告注册商标“臻味”在使用文字、读音、文字排序等方面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
三被告在茶饼、包装盒、背景墙、宣传画等载体使用“臻味号”标识,因“号”字系经营主体的通用代称,并不具有实际区分意义,其核心识别部分为文字“臻味”,与原告注册商标“臻味”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三被告使用“臻味”及“臻味号”经营茶商品,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品专用权。
三、被告侵权获利数额极大。
河南臻味号公司是云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在郑州地区的经销商,是云南臻味号公司的控股公司,结合其营业场所面积、销售规模、单品价格,并结合普洱茶市场的行情及利润率,河南臻味号公司每年的销售利润至少在100万以上,近2年的销售利润至少在200万以上,基于三被告的严重侵权恶意,依据《商标法》63条之规定,河南臻味号公司理应承担前述计算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
三被告的侵权获利远超原告主张的200万元损害赔偿,因此,该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应被全额支持。
四、三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和难以估量的。
考量到三被告的侵权方式和情节、侵权的恶意因素,以及对原告的商标权所造成的损害,对相关公众造成的误导,三被告理应为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综上,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恳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答辩称:其没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取证的地点不是河南臻味号公司的注册及经营地,而是河南天生万物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公证记载的收款账号也不是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账号,河南臻味号公司从2018年起已停止经营。
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共同答辩称:三被告没有共同经营的行为,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起诉前,原告连续三年未使用涉案商标,故不能获得赔偿。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声誉受到损害,故其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案涉商标的注册及被异议情况2010年5月13日,吕礼臻申请注册“臻味”商标,并于2015年5月21日取得第82928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
茶叶代用品;
冰茶;
茶饮料;
搅稠奶油制剂;
家用嫩肉粉<截止>,有效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
邱明忠对案涉商标提出异议,2013年11月25日,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24809号商标异议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邱明忠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5年4月16日,商评委作出《关于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吕礼臻至少在2007年已经使用了案涉商标,邱明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或者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先注册,裁定被异议的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邱明忠对此未提出诉讼。
2016年6月8日,云南臻味号公司对案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5月15日、2019年3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分别作出商评字(2017)第54468号及商评字(2019)第61702号《关于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云南臻味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案涉商标申请日前“臻味”、“臻味号”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商评委裁定案涉商标予以维持。
云南臻味号公司参与该复审程序后未提出起诉。
二、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注册情况及被告企业的发展变更情况2007年,邱明忠开始生产、销售带有“臻味”和“臻味号”标识的茶类商品。
2008年和2009年邱明忠参加茶业博览会时使用了“臻味”和“臻味号”商标。
2012年2月28日,商标局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09176号“臻味”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邱明忠申请的第6493190号“臻味”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云南臻味号茶叶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成立,2010年2月3日注销。
云南臻味号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邱明忠,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茶叶生产、加工及销售。
臻味号茶厂于2013年11月27日成立,为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茶叶(黑茶、紧压茶)精制加工、销售。
2014年2月20日,臻味号茶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徐军变更为邱明忠。
2019年7月12日,云南臻味号公司变更为臻字号公司。
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田华,投资人包括云南臻味号公司、田华、王伟、李一凡,云南臻味号公司系河南臻味号公司的最大股东,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茶具、工艺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
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2018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婷婷,投资人变更为刘婷婷、陈晓北。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2019年1月8日向河南臻味号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河南臻味号公司申请的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符合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予以注销。
2019年1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臻味号公司清算组成员予以备案。
三、被告侵权的情况2016年12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鲁立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登陆“臻味号官方网站[传承自然真味古茶]”,进入该网站(××)并浏览,相关页面中有“臻味”、“臻味号”、“臻味號”(横排版)、“臻味號”(味字变体横排版)等字样,以及带有“臻味”、“臻味號”(味字变体竖排版)标识的产品照片。
2017年1月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534号公证书。
2017年1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鲁立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在地址栏内输入www.sogou.com,点击页面上方的“微信”后进入新页面,在上述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臻味号”后回车,点击该页面中的“搜索工具”、“账号内搜索”,输入“臻味号”后点击右侧的放大镜图标,进入页面;
点击上述页面搜索栏下方的“全部时间”,选取2016-01-01至2017-01-04及2015-01-01至2015-12-31期间的文章进行浏览并选取页面进行截屏。
点击“搜公众号”、“臻味号”后进入页面并浏览,选取页面进行截屏;
点击“搜文章”、“搜索工具”、“账号内搜索”,输入“臻味号”后点击右侧的放大镜图标,进入页面。
相关页面显示,臻味号华中营运中心于2015年3月8日开业,地址,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口建业总部港****15年5月12日,臻味号华中营运中心(郑州)因业务需要招聘销售经理5人。
2017年1月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210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鲁立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登陆微信程序;
进入公众号“臻味号”,选取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1月4日期间及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的文章进行浏览并截屏。
相关页面中有带有“臻味”、“臻味號”、“臻味號”(味字变体横排版)、“臻味號”(味字变体竖排版)标识的品牌宣传及茶品图片。
2018年11月7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3731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工作人员秦某某、徐某某与吕礼臻的委托代理人陈鲁立一起来到位于郑州市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建业总部港F座。
在该F座五层一个标识有“臻味号华中区运营中心”和“511”字样的场馆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鲁立通过刷卡支付人民币肆仟玖佰元购买了一套商品(该商品外包装标识有“臻味”字样),并取得两张《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其中一张出库单显示商品名称:15年春苦竹357g生饼;
规格:357g*7片*6筒,单位:片;
数量:7;
单价:700;
金额:4900;
合计:肆仟玖佰元整,经手人:田华,地址:农,地址:农业东路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卡单据(显示商户名称为河南臻味号公司)。
同时,商家赠送商品若干。
2018年11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豫郑华证内民字第03581号公证书。
当庭打开公证封存的包装箱,箱内物品如下:1.印有“臻味”“云南臻味号”“苦竹山乙未年春”字样的笋壳外包装茶叶一桶,内有用棉纸包装的云南臻味号普洱生茶七饼,棉纸正面印有“臻味號”字样,背面显示生产厂家为臻味号茶厂,成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二维码中有“臻味”字样;
2.正面印有“臻味號”“落水洞乙未年秋”字样的棉纸包装普洱生茶一饼,显示生产厂家为臻味号茶厂。
手机扫描产品二维码,刮开涂层,输入涂层中数字,显示产品信息如下:企业名称为云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名称为臻字号,产品名称为15年秋落水洞357g生饼;
3.印有“臻味號”及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味号公司名称的茶盒两个;
4.印有“臻味號”字样的宣传册三本;
5.印有倒写版“臻味號”及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味号公司名称的白色密封袋一个。
2019年1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传铭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点击“微信”程序;
手机扫描屏幕中的二维码,登陆微信程序,点击人像图标、“公众号”、“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方框图标、“耕耘|臻味号组织‘历年系列产品培训会’”、“茶记专栏|感谢遇到‘茶王节’上的你”、“臻味号党支部与帕亮村党支部联合开展‘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推进村企党组织弓箭’暨欢庆‘拉祜扩’联欢活动”,进入对应页面。
上述过程用“超级录屏9.1”软件进行了录制。
相关页面显示臻味号茶厂通过公众号进行宣传,宣传页中突出使用“臻味號”(味字变体横排版)标识。
2019年1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089号公证书。
2019年1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传铭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点击“微信”程序;
手机扫描屏幕中的二维码,登陆公众号“臻味号”,对从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文章进行浏览;
点击“臻味号”、“进入公众号”、“京东商城”、“臻味茶叶官方旗舰店”、“证照信息”,输入验证码,点击“确认”;
点击“2018年臻未号古树熟茶系列蓝印熟砖250g普洱”、“查看更多热门商品”、“臻未号甲午马年春茶收藏茶品无茗生茶357g”、“2014年臻未号甲午马年春茶收藏茶品大庆寨357g生饼”、“臻未号2017年古树熟茶系列臻韵357g普洱熟茶”、“臻未号甲午马年春茶茶品四件装收藏套装”、“官方网站”、“微网站”、“文化”、“企业”、“工艺”、“产品”、“招商加盟”、“臻味故事”、“臻味素材”、“臻味微云”、“产品介绍”、“2、个性专享系列”;
在“2、个性专享系列”页面分别点击“生茶—龙章”、“生茶—易武正山”、“熟茶—臻醇”、“历年老茶”,并点击浏览相关信息;
在“臻味微云”页面,点击“培训课程”、“培训照片”,并点击相关照片;
在“培训课程”页面点击“臻味号企业文化.mp4”;
点击“臻味微云”、“视频素材”、“臻味号宣传片(定).mp4”、“炒茶大赛相关视频”、“景迈分会场4.mp4”;
对上述操作过程中相关网页、图片进行浏览并选取页面进行截屏。
上述过程用“超级录屏9.1”软件进行了录制。
相关页面有“2018中国(昆山)‘臻味号’杯茶席设计邀请赛”的情况介绍,带有“臻味”、“臻味號”(味字变体横排版)标识的产品宣传及产品图片,云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的简介等。
2019年1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090号公证书。
2019年1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传铭通过公证处无线网络将手机连接到互联网;
点击“设置”、“关于本机”,查看后返回手机主界面;
打开手机中的“微信”应用程序并登陆,点击“订阅号”、“西双版纳臻味号…”、右上角的人像图标、右上角的“…”、“更多资料”、“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返回至“订阅号”界面;
点击“臻味号”、右上角的人像图标、右上角的“…”、“更多资料”、“云南臻味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将摄像取得的内容刻录到光盘上。
2019年1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092号公证书。
相关页面显示,公众号“西双版纳臻味号”的帐号主体为臻味号茶厂,公众号“臻味号”的帐号主体为云南臻味号公司。
四、其他事实(一)庭审中,当事人查验了原告提交的“臻味”茶叶商品。
2016年茶饼日期显示丙申年,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
2017年茶饼显示丁酉年,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0日;
2018年茶饼显示戊戌年,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包装上手写有吕礼臻字样。
上述茶饼外包装上均印有“臻味普洱”、“易武正山”及生产许可标识,生产厂名均为勐腊县易武茶马街顺林号茶庄。
(二)2019年1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传铭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粘贴网址,选取页面进行截屏。
相关网页显示,由世界茶联合会主办,香港茶道协会承办的第六届国际名茶评比中,台湾臻味茶苑选送的大禹岭乌龙茶获得“世界佳茗大奖”。
吕礼臻系世界茶联合会发起人、中国茶艺联合促进总会三任会长。
2019年1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091号公证书。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判决如下:1.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有关早于吕礼臻在案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该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主张的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2.2015年至2017年吕礼臻实际使用了案涉商标。
3.判决结果:云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停止侵害吕礼臻第8292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与销售者刘学森共同赔偿吕礼臻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32000元。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该判决考虑了以下因素:关于侵权的范围,案涉商标在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味号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官方网站、网上商城和微信公众号上均有使用,侵权影响及于全国范围。
关于损失的程度,纵观吕礼臻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有效体现案涉商标在大陆地区的知名度、广告投入、品牌价值、行业影响力或者商誉积累,难以认定其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过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或者已为消费者所熟知。
案涉商标因被控侵权行为受损害的程度较轻。
关于主观过错程度。
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味号公司不具有借助案涉商标已经取得的知名度或者美誉度“搭便车”,并可能通过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获得利益,故难以认定其具有明显恶意。
但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味号公司在明知吕礼臻已是案涉商标权利人后,没有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让,依然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吕礼臻的合法权益,该主观过错程度较为明显。
(四)案外人河南田生万物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6日,登记的住所地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9号)地润路****楼****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臻味”商标异议裁定书、“臻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臻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侵权实物、原告“臻味普洱”茶饼、河南臻味号公司、河南田生万物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吕礼臻系第8292881号“臻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吕礼臻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吕礼臻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臻味”,被诉侵权标识为“”、“”及“臻味號”(味字变体)。
关于被告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的普洱茶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作出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了吕礼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是否销售了侵权产品;
二、三被告如何承担责任。
一、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是否销售了侵权产品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辩称其未销售侵权产品,公证购买地并非其注册地,而是河南田生万物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
本院认为,(2018)豫郑华证内民字第03581号公证书显示,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地址为郑州市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建业总部港F座511号一个标识有“臻味号华中区运营中心”字样的场馆内,当时销售商出具的出库单及付款刷卡单据均显示,商户名称为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库单显示的经手人田华系当时河南臻味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库单显示的地址与公证购买地一致,且公证购买侵权产品发生在河南臻味号公司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根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公证购买地为河南臻味号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河南臻味号公司销售了侵权产品。
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三被告如何承担责任三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三被告均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已判令被告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已经考虑到侵权行为影响及于全国范围这一因素,且从时间上看,涉案侵权产品的成品生产时间为2015年,故该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上述判决处理,对于原告再次要求该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再重复判决。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本案通过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已经能够补偿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赔偿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清,也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考虑以下因素:1.关于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原告未大量生产销售“臻味”普洱茶商品,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案涉商标在大陆地区的宣传投入、受保护记录、品牌价值及行业影响力,故难以认定案涉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河南臻味号公司成立时的最大股东为云南臻味号公司,且从(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210号公证书及(2018)豫郑华证内民字第03581号公证书可见,河南臻味号公司系云南臻味号华中区运营中心,经营规模较大,并非一般零售商;
3.基于第二点,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过错程度与被告臻字号公司一致,即其明知吕礼臻是案涉商标权利人后,依然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产品,侵犯了吕礼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主观过错;
4.2019年1月8日,税务机关通知河南臻味号公司注销税务登记。
2019年1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臻味号公司清算组成员予以备案;
5.原告为本案调查取证,购买侵权产品支付4900元,并结合被告河南臻味号公司的注册资本、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产品的售价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吕礼臻第8292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礼臻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吕礼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39元,由原告吕礼臻负担10280元,被告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