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郊区西鹅乡竹鹅村七队。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烈,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孔雀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
法定代表人:肖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朝晖,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王滋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员妃,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巨朝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鑫利华商厦**> 法定代表人:林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育平,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广西孔雀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湾公司)、重庆市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广西巨朝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朝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桂0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图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烈,中铁一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孔雀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朝晖、樊华,吉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员妃,巨朝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东、蓝育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侵害图腾公司专利号ZL20041008××××.9、名称为“一种空腹小密肋楼盖”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判令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连带赔偿图腾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6“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不相同,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可知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6要求“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保持小于15mm的空间”,是基于十几年前技术限制的原因,为了达到复合薄壁箱体与混凝土更好地结合,以使楼盖底板受力均匀的目的而作的要求。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F中,“设置BDF空心方箱底板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模板之间垫片厚度为15-17mm”,也是出于使混凝土浇筑的密肋楼盖结构更为稳定,底板受力均匀,以及个体设计需要的目的而作的要求。
基于十几年来现浇混凝土楼盖技术的客观发展,对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的距离要求也会有所变化,但该要求对距离作出不同限制的手段、其能实现的功能及所能达到的效果都是基本相同的。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浇空腹楼盖的全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就能想到将“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保持小于15mm的空间”的距离要求变动为15-17mm,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该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6构成等同。
原审判决未对两者是否构成等同作出判断便直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中铁一局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图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该技术方案可分解为6个技术特征,原审法院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对比,认为部分技术特征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图腾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中铁一局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被诉侵权空心方箱,对空心方箱是否侵权不知情,且有合法来源,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孔雀湾公司辩称:(一)原审法院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后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即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孔雀湾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足以证明获取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合法,且已支付合理对价。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孔雀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可以不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三)中铁一局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孔雀湾公司名下项目工程,被诉侵权产品均由中铁一局提供,孔雀湾公司并未实施侵犯图腾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图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孔雀湾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孔雀湾公司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等,其主张经济损失8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吉瑞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二)吉瑞公司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图腾公司主张经济损失8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审法院对图腾公司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没有进行核实,未对图腾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巨朝峰公司辩称:(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6属于现场安装技术方案的范畴,在该项目中,巨朝峰公司仅提供薄壁箱体产品,未参与该项目空心楼盖的安装施工,故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二)巨朝峰公司的薄壁箱体系采用公知技术生产,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有许多与薄壁箱体相关的文献资料及专利公开和发表。
(三)巨朝峰公司与吉瑞公司的合同金额只有29.8万元,图腾公司主张的80万元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图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图腾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图腾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
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为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迪夫公司)。
2017年1月15日,标迪夫公司与图腾公司签订了《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图腾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实施涉案专利权。
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5,目前全部有效。
图腾公司发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名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启动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的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孔雀湾公司为建设单位,中铁一局为施工单位,吉瑞公司为分包单位,巨朝峰公司为销售单位。
该项目中,未经图腾公司许可,大量使用了涉及图腾公司前述发明专利的楼盖设计方法及复合薄壁箱体(以下简称被诉侵权空心方箱),侵害了图腾公司的发明专利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标迪夫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从原专利权人王本淼处受让专利号ZL20041008××××.9、名称为“一种空腹小密肋楼盖”的发明专利权。
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1997年7月18日,于2002年3月6日获得授权,目前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空腹小密肋楼盖,所述楼盖包括柱、实心带、带钢筋砼的实心密肋梁、带钢筋砼的面板和复合薄壁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薄壁箱体下端设有与所述空腹密肋楼盖一次浇注成型的薄底板,所述薄底板为水泥沙浆与复合薄壁箱体底板复合而成的薄底板,所述复合薄壁箱体直接设置在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上距离柱外缘200mm外,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腹小密肋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薄底板中含有菱形的钢丝网、耐碱或抗碱玻纤布、塑料网布增强材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腹小密肋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薄壁箱体的四周侧板和底板的壁厚度相同,顶板的壁厚度大于或等于四侧板和底板的壁厚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腹小密肋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薄壁箱体为采用水泥沙浆和增强性材料在模具的作用下复合而成的箱体,复合薄壁箱体菱角为倒菱或复合薄壁箱体四边设有倒菱,所述复合薄壁箱体形状为冠球状或正方体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腹小密肋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密肋中或面板预埋有水、电、消防用管线。
”庭审中,图腾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权利保护范围。
2017年1月15日,专利权人标迪夫公司与图腾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图腾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普通实施涉案专利权,并以图腾公司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许可期限从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
2017年6月25日,图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申请现场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摄像人员、图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钦州市的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公证人员首先对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格式化清洁,检查和确认无内容后交给摄像人员使用。
随后共同进入“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启动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地内,图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引摄像人员对该工地内的有关设置、设备、相关物品、标识、公示公告等进行拍照和录像(光盘1张、照片62张)。
上述过程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均在场。
该公证处于2017年7月5日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7)桂东博证民字第1257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2570号公证书)。
孔雀湾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涉案工程由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蓝公司)负责设计,华蓝公司为此制作了《空心楼板说明及详图》。
2016年10月12日,孔雀湾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铁一局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铁一局承建涉案工程。
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消防、防雷等工程施工,具体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程承包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现场实际地质状况、答疑纪要及最后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合同文件为准。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支付并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合同签订后,中铁一局即行施工,孔雀湾公司亦如约支付了合同价款。
2017年3月4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作为甲方与吉瑞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房屋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地下室(N轴北侧2.3米处后浇带以此区域)、2#楼、3#楼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二次结构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吉瑞公司负责施工。
2017年5月4日,吉瑞公司作为购买方与巨朝峰公司作为销售方签订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巨朝峰公司向吉瑞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供应BDF空心方箱,其中:规格为750*750*230mm的5560个,单价40元/个,合计220000元,规格为750*750*400mm的1500个,单价52元/个,合计78000元,两项共计298000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巨朝峰公司还向吉瑞公司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受中铁一局的委托对该批产品进行检测并作出《检测报告》。
《检验报告》及《检测报告》均显示送检样品符合CECS175:2004《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标准的技术要求。
吉瑞公司原审庭审中陈述,该批产品用于涉案工程2#楼、3#楼的负一、负二层,于2017年8月份已经全部用完。
截止本案原审第一次庭审时,涉案工程已经封顶。
案件审理过程中,图腾公司向原审法院明确表示,华蓝公司的设计行为不构成侵权,不要求华蓝公司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不向华蓝公司提出任何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另查明: 《空心楼板说明及详图》载明:一、前言1.本设计中的空心楼板采用建设部重点推广的“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结构技术”。
三、空心楼板2.空心楼板内模与梁边(或孔洞边)的净距宜大于50mm。
柱周围、梁边和剪力墙边的楼板实心区域详BDF模盒布置图。
四、现浇空心楼板施工注意事项1.空心楼板施工工序:安装底模板→绑扎宽扁梁及板底钢丝网→安放内模及采取抗浮措施→绑扎板面钢筋及柱顶板块附加筋。
该图中包含了九幅设计图,其中《柱帽处梁端部箍筋加密示意图》标注“柱帽外框架梁及胁梁加密区长度500mm”。
CECS175:200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载明:2.1.1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指按一定规则放置埋入式内模后,经现场浇筑混凝土而在楼板中形成空腔的楼盖。
2.1.8板顶厚度、板底厚度指空心楼板中内模表面至板顶、板底的最小距离。
3.1.3内模可采用空心的筒芯、箱体,也可采用轻质实心的筒体、块体。
3.3箱体3.3.1箱体的底面边长和高度应由设计确定。
箱体的底面宜为正方形,其边长可取400?1200mm,当边长大于600mm时,宜在箱体中部设置竖向孔洞,箱体高度可取150?500mm。
JG/T352-2012行业标准《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成孔芯模》载明,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空心墙体、人防工程、构筑物及桥梁工程等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成孔芯模。
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成孔芯模采用非抽芯成孔工艺使现浇混凝土结构形成空心的内置或外露芯模。
按形状分为管状成孔芯模、矩形箱体成孔芯模、敞口盆形成孔芯模、异型成孔芯模。
中铁一局成立于1980年11月2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可承担各类铁路综合工程,可承担房屋建筑工程等等。
孔雀湾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3日,注册资本2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
吉瑞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劳务分包壹级、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资质、模板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等。
巨朝峰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空心楼盖及混凝土预构件的销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审争议焦点为:(一)图腾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二)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诉侵权空心方箱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本案各被告是否实施了使用、制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诉侵权空心方箱的行为;
(四)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五)巨朝峰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六)如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图腾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图腾公司通过与专利权人标迪夫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获得涉案专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普通实施许可,并可以图腾公司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授权,在发现各被告的使用、制造行为涉嫌侵权时,作为原告向各被告提起侵权之诉,主体适格。
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提出异议,但未充分举证证实,对此不予支持。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及被诉侵权空心方箱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1.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图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作为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分解为6个技术特征:(1)一种空腹小密肋楼盖。
(2)所述楼盖包括柱、实心带、带钢筋砼的实心密肋梁、带钢筋砼的面板和复合薄壁箱体。
(3)所述复合薄壁箱体下端设有与所述空腹密肋楼盖一次浇注成型的薄底板。
(4)所述薄底板为水泥沙浆与复合薄壁箱体底板复合而成的薄底板。
(5)所述复合薄壁箱体直接设置在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上距离柱外缘200mm外。
(6)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
根据华蓝公司为涉案工程制作的《空心楼板说明及样图》及第12570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涉案工程地下室设计的空心楼板采用“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结构技术”(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技术特征:A.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
B.空心楼板包括柱、实心带、带钢筋的实心密肋梁、带钢筋的面板、BDF空心方箱。
C.BDF空心方箱下端设有底板钢丝网。
D.底板钢丝网与BDF空心方箱底板用现浇混凝土复合。
E.柱帽处梁端部箍筋加密,柱帽外框架梁及胁梁加密区长度500mm。
F.BDF空心方箱底板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模板之间有垫片,垫片厚度为15-17mm。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对比:特征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均是通过在楼盖模板上敷设和绑扎梁柱和小密胁钢筋,然后安放、固定已制作的空心方箱,再敷设和绑扎钢筋作面板,最后用混凝土现场浇注成楼板。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A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相同。
特征2、《空心楼板说明及详图》及第12570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B“空心楼板包括柱、实心带、带钢筋的实心密肋梁、带钢筋的面板、BDF空心方箱”。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B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2相同。
特征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C“BDF空心方箱下端设有底板钢丝网”,涉案专利技术特征3“复合薄壁箱体下端设有与空腹密肋楼盖一次浇注成型的薄底板”,因空心楼板是需要现场浇注成型的,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C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3相同。
特征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D“底板钢丝网与BDF空心方箱底板用现浇混凝土复合”,涉案专利技术特征4“所述薄底板为水泥沙浆与复合薄壁箱体底板复合而成的薄底板”,因空心楼板是需要现场浇注混凝土成型的,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D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4相同。
特征5、图腾公司主张《空心楼板说明及详图》中的《柱帽处梁端部箍筋加密示意图》标注的“柱帽外框架梁及胁梁加密区长度500mm”,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5构成等同。
《柱帽处梁端部箍筋加密示意图》标注的“柱帽外框架梁及胁梁加密区长度500mm”,指柱帽处梁端部箍筋需要加密,柱帽外框架梁及胁梁的加密区长度为500mm,此箍筋加密区域只有钢筋,没有BDF空心方箱,由此得出BDF空心方箱的安放位置距离柱外缘应在500mm以外。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E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5构成相同。
特征6、根据第12570号公证书照片显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F“BDF空心方箱底板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模板之间有垫片,垫片厚度为15-17mm”,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6“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两者均是指内模与楼盖模板的距离,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距离为15-17mm,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距离为小于15mm,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F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6不相同。
图腾公司主张《公证书》照片显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垫片厚度正好是15mm,而吉瑞公司抗辩BDF空心方箱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间距大于等于20mm,但两者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A-E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5构成相同,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特征F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6不相同。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关于被诉侵权空心方箱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图腾公司主张巨朝峰公司销售给吉瑞公司用于涉案工程的BDF空心方箱亦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但如前所述,使用该空心方箱建成楼盖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并不必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图腾公司的该侵权主张缺乏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是否实施了使用、制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诉侵权空心方箱的行为的问题。
依前所述,涉案工程所使用的“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结构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在涉案工程中使用“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结构技术”,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巨朝峰公司生产销售的BDF空心方箱亦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巨朝峰公司生产、销售BDF空心方箱亦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依前所述,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故原审法院对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巨朝峰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未作评述。
图腾公司诉请要求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图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图腾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巨朝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四份专利文件和一份期刊资料,用以证明巨朝峰公司的薄壁箱体系采用公知技术生产。
其证明目的与被诉侵权的楼盖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直接关联,故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庭审中,图腾公司出示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均认为该原件上标迪夫公司的公章没有编码,故不认可其真实性。
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还主张即使合同真实,也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
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图腾公司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上具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章,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虽主张标迪夫公司的公章没有编码,但并未提出公章没有编码即可否认公章真实性的依据,亦未提出其他反证否认合同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图腾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称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亦可采用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之间的距离大于15mm的技术方案,不再坚持其在上诉状意见中提出的涉案专利系因申请日之前技术限制而将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之间的距离限定为小于15mm的主张,认为涉案专利中将这一距离限定为小于15mm只是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
孔雀湾公司主张图腾公司用于证明侵权的设计图纸指向的对象是华蓝公司,而图腾公司在本案中明确认为华蓝公司不构成侵权,仅凭公证书中的照片并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吉瑞公司认可其系按照华蓝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实施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巨朝峰公司主张实际施工时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之间的距离大于20mm,与距离为15mm相比效果明显不同,但如果在15mm的基础上仅增加1mm效果并无明显区别。
经审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12月31日,于2008年2月13日获得授权,原审法院对此查明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的基本构思如下:……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
”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一)图腾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一)图腾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本院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认证意见,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否认图腾公司与专利权人标迪夫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真实性,依据不足。
虽然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还提出图腾公司无法证明该合同实际履行,但该合同在给予图腾公司普通实施许可的同时明确授权图腾公司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图腾公司是否提交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关于本案中的侵权比对对象。
虽然图腾公司在本案中不主张华蓝公司的侵权责任,但华蓝公司的《空心楼板说明及详图》系针对涉案项目出具,吉瑞公司亦认可其按照华蓝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实施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故原审法院依据《空心楼板说明及详图》结合公证书中的照片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内容并无不当。
孔雀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空心方箱底板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模板之间15-17mm的垫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6“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是否构成等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小于15mm”的限定,系对数值特征的明确界定。
涉案专利说明书亦将包含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描述成为实现发明目的提供的技术方案的基本构思。
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会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小于15mm”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
虽然细微的距离差异不能显著影响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但该差异应当已在申请人撰写专利时考虑的范围之内,其最终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明确限定为“小于15mm”,意味着将大于或等于15mm的技术方案均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基于权利要求的公示性,权利人不能再在侵权案件中将已排除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图腾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空心方箱底板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模板之间15-17mm的垫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6“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构成等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图腾公司主张中铁一局、孔雀湾公司、吉瑞公司、巨朝峰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51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任晓兰 审判员:孔立明、崔宁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9日 关 键 词 发明;
侵权;
等同;
数值特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孔雀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巨朝峰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法律问题 数值特征等同的认定 裁判观点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细微的数值差异可能不显著影响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但该差异应当已在专利申请人撰写专利文件时考虑的范围之内,专利申请人最终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明确限定在某一数值范围内,意味着将该数值范围以外的技术方案均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基于权利要求的公示性,权利人不能再在侵权案件中将已排除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