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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02民初514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102民初51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div>经营者:张林波,男,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经营者张林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千元;

4、依法判令被告在店铺张贴告示赔礼道歉,消除因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始建于1898年,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

多年来,上海家化一直遵循着“精致优雅、全心以赴”的理念与承诺。

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六神”、“佰草集”、“美加净”、“清妃”、“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

原告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号为第1116603号,核准在第3类商品化妆品上使用,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2002年2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六神”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荣誉。

多年来,在原告的不懈努力下,“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以其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己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

也正因为如此市场上销售假冒“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原告应有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巨额资金多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原告的商誉因此遭受严重的侵害。

2017年原告的调查人员在陕西省汉唐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至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标有“六神”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原告工作人员辨认被告所销售的并非原告所生产产品。

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地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为此,原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辩称,原告的起诉不属实,理由不认可。

对原告起诉存有疑问,所以我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6)2127号公证书、21074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为适格原告,事实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证据二、1264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六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证据三、01602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在商标权的事实。

证据四、产品鉴定书,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证据五、发票,证明:被告应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六,实物证据。

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针对上述证据发表意见如下:证据一、二、三、四、五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证据六的实物证据,对证据当场开箱无异议,对箱内实物本身怀疑不是我店里的东西,购物票据与我的店铺门头不符。

我的叫“福乐多便利店”,但是原告出具的购物小票上显示的是“福乐多超市”,购物小票不是我超市出具的,我不认可。

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针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016)沪虹证经字第212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210746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2644号《关于“六神”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公证书,(2017)陕证民字第01602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未开封的“六神”花露水一瓶,经本院审查认定上述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0月7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皂;

药皂;

消毒皂;

浴液;

香波;

洗面奶;

洗手液;

洗发软皂;

洗涤剂;

沐浴露;

化妆品;

护肤品;

雪花膏;

化妆用护肤剂;

花露水;

爽身粉;

痱子粉;

去头皮水;

发乳;

牙膏(商品截止)。

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监字(2002)第17号《关于认定“上工图形”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六神”花露水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监字(2002)第131号《关于“六神”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成立于2006年1月13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零售。

2017年7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亚冰与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派出的公证员来到兰州市城关区社区肉菜市场斜对面,由张亚冰在一家门头显示为“福乐多便利店”的店内,以17元购买了瓶贴上印有“六神花露水”一瓶,销售人员向张亚冰出具票据一张。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店面外观进行了拍照。

张亚冰将所购物品及相关票据由公证员标记并予以保管。

2017年7月15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鉴定人员对张亚冰所购物品进行鉴别,并出具《产品鉴定书》一份。

上述过程记载于(2017)陕证民字第016023号公证书中。

庭审中,本院启封该公证书所附的公证袋,经比对公证袋里案涉商品外观与公证书所附照片相同,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对公证书中的门头照片认可无异议,但被告对购买票据显示的为“福乐多超市”及“六神”驱蚊花露水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告为购买案涉商品花费17元,就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

关于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是否销售了案涉六神花露水的问题。

庭审中,经与(2017)陕证民字第016023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袋比对,被告为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原告所出具的收据小票出票为“福乐多超市”,被告不认可该收款收据小票,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收款收据为“福乐多超市”的小票系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所出具,据此,依据公证书及公证证物不足以认定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销售了“六神花露水”。

故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存在,原告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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