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422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洲市南谯区施集镇世纪华联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施集街道。
经营者:何李平。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洲市南谯区施集镇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