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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爱歌汇休闲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302民初18709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爱歌汇休闲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爱歌汇休闲娱乐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8709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爱歌汇休闲娱乐会所,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山七路前兴生活广场二期3—4楼。

经营者:邹广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大亚湾爱歌汇休闲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3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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