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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徐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3刑初3378号
案件名称刘凯、徐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凯;徐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3刑初3378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辩护人白银阶,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练菊,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某。

辩护人段欢,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未检刑诉〔2019〕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白银阶、徐练菊,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段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刘某及张某(另案处理)先后应聘到“张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在东莞市经营的一间无名加工厂工作。

期间,“张某某”安排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从深圳市取回假冒HUAWEI、HONOR、VIVO、OPPO、S^MSUNG等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然后放在工厂货架上待销售。

当接到客户需要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时,该工厂员工“周周”(身份不详,在逃)便将出货便签交给刘某、张某负责配货,配好货后由徐某负责送货或通过快递公司寄出。

2019年4月18日9时许,深圳市煌辉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吴某报案称,在常平镇天鹅湖8号五月花高新产业园D栋4楼有人涉嫌销售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产品。

接报后,民警展开调查,并于当日12时许在该产业园D栋停车场将徐某、刘某、张某抓获,后对该产业园D栋4楼无名加工厂进行搜查,当场缴获印有HUAWEI、HONOR注册商标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手机屏幕一批(其中荣耀8手机屏幕95个、nova2Plus手机屏幕90个、荣耀畅玩8C手机屏幕65个、荣耀9i手机屏幕40个、nova3e手机屏幕10个、荣耀畅玩8A手机屏幕5个、荣耀8青春手机屏幕20个、畅享9手机屏幕4个、畅享7P手机屏幕20个、荣耀play手机屏幕1个;

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手机屏幕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印有VIVO注册商标的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手机屏幕一批(X5V手机屏幕30个、Y51手机屏幕75个;

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手机屏幕为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商品),印有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一批(R7P手机屏幕50个、R7S手机屏幕38个;

经深圳市维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手机屏幕均为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商品),印有S^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一批(GalaxyA8手机屏幕16个,经北京市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手机屏幕系假冒三星电子株式会社S^MSUNG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涉案手机屏幕按送货单上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计约88799元(如以送货单上的最低价格计算和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计约77327元;

如均以市场中间价计算共计211970元)。

另外,公安机关从该无名加工厂搜出送货单一批。

经统计,根据上述缴获的假冒手机屏幕品牌、型号,对应送货单上的该些品牌、型号手机屏幕,共计已有约125216元销售金额。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验材料,假冒的手机屏幕等物证,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吴某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徐某、刘某及同案犯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刘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刘某是从犯,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刘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刘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没有提出其他辩解意见。

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系从犯,且主动认罪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宣告缓刑没有其他危险的辩护意见。

刘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系从犯,主动认罪,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宣告缓刑没有其他危险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刘某及张某先后应聘到“张某某”在东莞市经营的一间无名加工厂工作。

期间,“张某某”安排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皖B-H882M(机动车所有人:丁宗林)的小汽车从深圳市华强北电子市×取回假冒HUAWEI、HONOR、VIVO、OPPO、S^MSUNG等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然后放在工厂货架上待销售。

当接到客户需要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时,该工厂员工“周周”便将出货便签交给刘某、张某负责配货,配好货后由徐某负责送货或通过快递公司寄出。

2019年4月18日9时许,深圳市煌辉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吴某报案称,有人涉嫌销售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产品。

接报后,民警展开调查,并于当日12时许将徐某、刘某、张某抓获,后对无名加工厂进行搜查,当场缴获印有HUAWEI、HONOR注册商标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手机屏幕一批(其中荣耀8手机屏幕95个、nova2Plus手机屏幕90个、荣耀畅玩8C手机屏幕65个、荣耀9i手机屏幕40个、nova3e手机屏幕10个、荣耀畅玩8A手机屏幕5个、荣耀8青春手机屏幕20个、畅享9手机屏幕4个、畅享7P手机屏幕20个、荣耀play手机屏幕1个;

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手机屏幕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印有VIVO注册商标的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手机屏幕一批(X5V手机屏幕30个、Y51手机屏幕75个;

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手机屏幕为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商品),印有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一批(R7P手机屏幕50个、R7S手机屏幕38个;

经深圳市维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手机屏幕均为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商品),印有S^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一批(GalaxyA8手机屏幕16个,经北京市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手机屏幕系假冒三星电子株式会社S^MSUNG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涉案手机屏幕按送货单上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计约77327元。

另外,公安机关从该无名加工厂搜出送货单一批。

经统计,根据上述缴获的假冒手机屏幕品牌、型号,对应送货单上的该些品牌、型号手机屏幕,共计已有约125216元销售金额。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价格认定书,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说明,送货单,租赁合同,证人吴某、王某、毛某、郑某军、丁某运、孔某云、邱某才等证人证言,证人唐某、谢某良、郭某红、胡某丽、周某宁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刘某、同案犯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刘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为从犯,并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两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基本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的荣耀8手机屏幕95个、nova2Plus手机屏幕90个、荣耀畅玩8C手机屏幕65个、荣耀9i手机屏幕40个、nova3e手机屏幕10个、荣耀畅玩8A手机屏幕5个、荣耀8青春手机屏幕20个、畅享9手机屏幕4个、畅享7P手机屏幕20个、荣耀play手机屏幕1个、X5V手机屏幕30个、Y51手机屏幕75个、R7P手机屏幕50个、R7S手机屏幕38个、GalaxyA8手机屏幕16个是赃物,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部、热敏条形码打印机一台是作案工具,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的小车一台,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步步高牌X21、X20手机两部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视被告人徐某、刘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的荣耀8手机屏幕95个、nova2Plus手机屏幕90个、荣耀畅玩8C手机屏幕65个、荣耀9i手机屏幕40个、nova3e手机屏幕10个、荣耀畅玩8A手机屏幕5个、荣耀8青春手机屏幕20个、畅享9手机屏幕4个、畅享7P手机屏幕20个、荣耀play手机屏幕1个、X5V手机屏幕30个、Y51手机屏幕75个、R7P手机屏幕50个、R7S手机屏幕38个、GalaxyA8手机屏幕16个是赃物,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部、热敏条形码打印机一台是作案工具,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的小车一台,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步步高牌X21、X20手机两部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冠人民陪审员  陈焕新人民陪审员  香永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凌栩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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