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80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祥琳,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陇田壮福针织厂,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仙家公路边,工商注册号:×××44。
经营者:郑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坤泉针织用品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乌石社区南环路万祥商城一层A6区18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32CUYF06。
经营者:杨韩龙。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陇田壮福针织厂、鲤城区坤泉针织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彦为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