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81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6883371X。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宝林,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尧林,公司职员。
被告:辰溪县爱亲母婴生活馆,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晓园新村紫金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4NP1CJ60。
经营者:张莉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发钧,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溪县爱亲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