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初15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
经营者:赖惠琴。
被告: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其与被告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的撤诉申请,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