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857号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张坂镇崇山村惠南工业区(泉州恒洋餐具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Q。
法定代表人:吴碧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炳权,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元洪投资区内(福清市城头镇黄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R。
法定代表人:林爱淋,总经理。
被告: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福埔SM国际广场四层吉家家世界商铺E-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B。
经营者:陈新龙。
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