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民终11013号
案件名称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拉迪达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1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罗辉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贞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世斌,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晶,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拉迪达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世斌,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晶,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珏,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翱公司)、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存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拉迪达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迪达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3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骏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判令阿里巴巴公司停止销售“YOOKIDOO”商标的玩具产品;

3.判令拉迪达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假冒“YOOKIDOO”商标的玩具产品;

4.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以下合称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骏翱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5.判令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骏翱公司合理费用12709元;

6.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骏翱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该商标依法处于有效状态。

2.阿里巴巴公司是侵权产品销售的网络平台提供商,裕存公司是侵权产品的经销商,拉迪达公司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骏翱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骏翱公司存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未予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涉案注册商标被无效后,骏翱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涉案注册商标仍为有效状态。

裕存公司辩称:1.涉案注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2.骏翱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用于生产、销售以及某营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裕存公司的产品已造成混淆。

涉案注册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裕存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骏翱公司至今未向法院提交销售记录、涉案注册商标的设计原稿等,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产品先出境后入境,所以其未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阿里巴巴公司辩称,阿里巴巴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拉迪达公司辩称,拉迪达公司已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其不存在侵害骏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拉迪达公司生产的产品上使用“YOOKIDOO”商标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拉迪达公司出口产品全部是按某公司的指示进行,某公司或其经销商的后续销售行为与拉迪达公司无关。

裕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骏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骏翱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骏翱公司恶意注册涉案注册商标,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意图通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应当根据权利冲突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混淆为原则进行处理。

2.骏翱公司未举证证明某公司、裕存公司的“YOOKIDOO+celebratingdiscovery”商标与骏翱公司恶意抢注、未实际使用的涉案注册商标造成混淆,骏翱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骏翱公司申请注册涉案注册商标之前,裕存公司作为某公司在国内的授权商、经销商,善意、合法、正当且持续地使用组合商标“YOOKIDOO+celebratingdiscovery”,而且“YOOKIDOO”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某公司及裕存公司拥有先用权,骏翱公司无权禁止某公司及裕存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YOOKIDOO”商标。

骏翱公司辩称:1.涉案注册商标不是恶意抢注的商标。

2.裕存公司提交的外文证据没有公证,裕存公司不是某公司的经销商。

3.骏翱公司申请多个商标是为了保护品牌,不存在违法或恶意注册情形。

4.裕存公司要求骏翱公司提交涉案注册商标的设计原稿没有依据。

阿里巴巴公司述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拉迪达公司述称,其同意裕存公司的上诉意见。

骏翱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阿里巴巴公司、裕存公司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

2.判令拉迪达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

3.判令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连带赔偿骏翱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4.判令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连带赔偿骏翱公司因查处侵权行为所支付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

5.判令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骏翱公司明确上述第四项诉请为:公证费3080元,购买费1510元、快递费64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270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骏翱公司经营情况及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情况。

骏翱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小饰物、小礼品零售、玩具零售、玩具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工艺品批发,货物进出口。

骏翱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296829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秋千、摇摆木马、玩具、盖房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活动玩具(床铃)、橡皮泥、运动用球、游泳池(娱乐用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止。

骏翱公司于2016年2月4日经审核开立了名称为yookidoobaby产品,网址为××网站,该网站备案号为粤I**备160XXXX5号-1。

在该网站中“关于我们”项下介绍为:美国母婴护理知名品牌yookidoo及旗下smileykids,为您打造便利有趣的新生活,帮助宝宝健康快乐成长作为行销全球的母婴护理品牌,美国yookidoo每天都在寻找新的答案来帮助宝宝健康快乐的成长。

”。

另骏翱公司开设了微信公众号“yookidoo”,在该微信公众号中销售一款产品名称为:大型游戏屋、产品品牌:美国YOOKIDOO的产品,并在“关于yookidoo”介绍中陈述:yookidoo美国婴童用品知名品牌,yookidoo&smileykids源自美国的母婴护理系列品牌,作为行销全球的母婴护理品牌,美国yookidoo每天都在寻找新的答案,来帮助宝宝健康快乐的成长。

诉讼中,骏翱公司表示在玩具行业通常是委托有生产能力的生产商生产玩具并使用自己的商标,为证明该情况骏翱公司提交了:1.骏翱公司在2015年与亿百媒会展(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参展合同及展会照片;

2.《销售确认书》,表明骏翱公司从浙江如意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YOOKIDOOOWLPULLTOY”玩具一批;

3.报价单,显示骏翱公司委托东莞市东城鑫泰工艺制品厂生产玩具屋的模具。

庭审中骏翱公司亦展示了其生产的“儿童动物沐浴球”“猫头鹰拉车”“游戏垫”三种玩具,三种玩具的产品外包装均为全外文标识,其中“儿童动物沐浴球”“猫头鹰拉车”贴有中文标签,标签上记载经销商为骏翱公司。

裕存公司则表示骏翱公司出示的上述三款产品均为其他公司产品,骏翱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

裕存公司亦出示其购买的与骏翱公司上述三款产品相同的玩具,其中“猫头鹰拉车”中的除使用“skiphop”标识不同外,其他说明包括“?2012skiphop”等信息,均与骏翱公司提供的“猫头鹰拉车”的外包装说明一致;

“儿童动物沐浴球”玩具中除“soapsox”与“yookidoo”不同外,图片及文字说明两者均一致;

“游戏垫”玩具中除“ToyTainer、2013PerpetualPlayGroupLimited等信息外,对于产品的介绍及使用信息和图片均一致。

(二)被控侵权事实。

2016年8月23日,骏翱公司的代理人刘某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当日上述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录网址“https://detail.1688.com/offer/529805637925.html?spm=a2615.7691456.0.0.emKY0f”网页,显示“义乌市长趣电子商务商行”售买“美国Yookidoo多功能可折叠儿童探索益智玩具游戏帐篷/屋/毯490元(起批量3-6个)”,随后骏翱公司代理人以登录名为138××××8268登录上述网址在该商行购买上述商品三个,金额为1470元,运费95元,合共1565元。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就上述浏览购买截图打印过程出具(2016)粤广海珠第23538《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记载的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与刘某上述操作时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2016年8月25日,骏翱公司的代理人刘某来到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关某丹的监督下,刘某来到广州市海珠区某室收取快递单号分别为“724023339615、43973957”的两个包裹,并将包裹拆开后,由公证人员对该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拍摄,封存后交刘某保管。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6)粤广海珠第23548号及第2354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处工作人员拍摄所得,与实际相符。

2016年8月29日,骏翱公司的代理人再次来到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上述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www.1688.com”,随后以登录名为138××××8268进入“我的阿里-已买到的货品”显示“订单号2241398401850122、供应商义乌市长趣电子商务商行、货品美国Yookidoo多功能可折叠儿童探索益智玩具游戏帐篷/屋/毯、单价490元/个、数量3个、货品状态已确认收货,货品总价1470元,运费95元、实付款1565元”。

海珠公证处对上述浏览截图过程公证出具(2016)粤广海珠第23564号及第23565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记载的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与刘某上述操作时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物的公证封条及印鉴完整,拆开后内有相同儿童玩具三件。

在玩具外包装上均用外文书写,在其底部贴有中文标签【“产品名称:帐篷屋玩具,产品型号40111,适用年龄范围:1-5岁,经销商: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裕存公司),制造商:SandboxTradingLimited,生产厂:佛山市拉迪达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即拉迪达公司)”】、中国强制认证3C标志、条形码(020373401112)。

其中三C标志上端附注“www.yookidoo.com,ThisproductmeetsorexceedsASTMF963Madeinchina?2005ALLrightsreserbed,GME”。

骏翱公司指出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商品侧面的标贴、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有骏翱公司注册商标“”,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则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识“”为组合标识,与骏翱公司注册商标并不一致。

基于骏翱公司购买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骏翱公司认为裕存公司及拉迪达公司存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曾分别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裕存公司及拉迪达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骏翱公司确认并未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出相关律师函件,同时针对阿里巴巴公司询问如何获知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方义乌市长趣电子商务商行的相关信息时,骏翱公司表示从销售方经营的网站上查询获知。

另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在骏翱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网店义乌市长趣电子商务商行已未再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3)其他查明情况。

拉迪达公司曾在2015年12月2日与某公司签订《yookidoo产品和工具组合的利用和所有权用于生产和工具应用协议》约定拉迪达公司在其工厂内存放某公司工具,用于代表某公司依据本生产和工具应用协议制造签字附件中所列的yookidoo品牌的全部yookidoo产品,协议约定某公司授权拉迪达公司利用某公司工具,并仅能用于依据该协议制造yookidoo品牌产品,且与相关产品、工程设计、工具、营销等有关的全部信息须进行保密且仅能在与yookidoo品牌的正常运营过程中使用;

拉迪达公司提供产品中须在进口商标签包括在箱子上印刷的任一及全部发货标志(包括yookidoo徽标),相应的产品的全部订单经过某公司事先批准,未经某公司批准,拉迪达公司不会出售产品;

付款价格均为FOB(船上交货)深圳港等内容。

拉迪达公司亦于2016年10月16日就生产的yookidoo产品申请出口报关。

另据被控侵权产品所记载的CCC认证标志,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显示拉迪达公司生产的静态塑胶玩具/帐篷屋玩具(型号40111)、制造商及申请人为SandboxTradingLimited,在2016年7月13日获得中国CCC认证。

通过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网站(www.uspto.gov)查询,显示:1.“yookidoo”商标于2010年8月17日在美国注册登记,该商标持有人为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IC028.US022023038050.包括儿童和幼童的玩具,涉及电子学习玩具、建筑积木玩具、帐篷玩具等,首次及首次商业使用均在2007年12月4日,目前状态为有效。

2.骏翱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美国申请“yookidoo”,但未成功。

另某公司已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9001025号“幼奇多”及第19089075号“”两个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摇摆木马、玩具等。

同时某公司针对骏翱公司注册商标已委托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在无效宣告申请材料中,某公司确认裕存公司系其国内的分销商,拉迪达公司系其国内制造商,相应产品均予以出口。

另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12月26日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的证据保全公证显示,在2011年已经有人在网上发布团购或销售美国“yookidoo”玩具产品的相关信息。

裕存公司表示其为某公司的经销商,产品均来源于该公司。

就该陈述裕存公司提交2015年12月10日裕存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533920151390660047),进口货物中包含静态塑胶玩具帐篷屋(yookidoo牌40111型)】及该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陆续向该公司采购yookidoo产品的形式发票。

诉讼中针对上述无效宣告事宜,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认为本案骏翱公司主张权利保护的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骏翱公司则表示其针对该无效宣告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目前未有相应的反馈,另陈述在骏翱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案外人某公司亦提出异议,但当时被商标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立,其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www.alibaba.cn和www.alibaba.com.cn网站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发布国内网络广告,一般经营项目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等。

其中阿里巴巴公司经浙江省通讯管理局核准的信息服务业务中的相关网站中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服务网站即www.1688.com,在该网站中有公示《阿里巴巴服务条款》《法律声明》。

其中《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第七条阿里巴巴平台服务和地位条款注明“通过阿里巴巴提供的平台服务,注册人可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交易信息、查询商品和服务信息,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

使用其他信息服务及技术服务。

”裕存公司于2011年6月29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家具、玩具、汽摩配件、饰品、保洁用品的批发、进出口等。

拉迪达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设计、开发、销售:婴童用品、婴童玩具、服装等。

诉讼中,骏翱公司主张其为维权合理支出:公证费3080元,购买费1510元、快递费64元、律师费8000元,其中公证费、快递费提供相应票据,针对律师费骏翱公司仅提供了骏翱公司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另骏翱公司针对裕存公司及案外人提起多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骏翱公司主张权利保护的第11296829号“”注册商标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案外人某公司虽向商标评审委提出无效宣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审理仅针对相应的民事关系即案中的侵权行为,不涉及行政授权效力事宜,案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亦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侵权案件的处理,故裕存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所规定的法定中止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接纳,本案无需中止诉讼。

骏翱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结合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裕存公司销售、拉迪达公司生产;

2.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骏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裕存公司销售、拉迪达公司生产的问题。

被控侵权产品的购买过程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监督下完成,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亦针对购买、收货等流程亦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予以证实,在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对公证书记载内容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即骏翱公司系从1688网站中开设网店合法购进。

被控侵权产品经骏翱公司当庭出示,产品外包装上贴有相应的中文标签,标签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型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等信息均进行了明确的记载,裕存公司及拉迪达公司虽陈述标签内容未必真实,但就该陈述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实,且从外包装上贴有的中国强制认证CCC标志及裕存公司提供的货物报关单,分别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及国家海关通关查询系统所查询的认证信息、通关记录等信息,并结合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所陈述系某公司的经销商及生产商陈述,一审法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裕存公司销售、拉迪达公司生产。

关于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骏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一审法院分别作如下评述:(一)裕存公司:裕存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儿童玩具帐篷),其与骏翱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为相同商品。

依据被控侵权标识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上的使用情况,并结合被控侵权标识右上角标注“?”字样,已充分反映被控侵权标识系被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在产品侧面标贴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骏翱公司第11296829号“”注册商标在字母构成、书写方式上均一致,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在产品外包装上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其中的“yookidoo”在字母构成及书写方式上与骏翱公司注册商标一致,虽其下端附注了“celebratingdiscovery”字样,但因“yookidoo”属臆造词,本身具备较强的显著性,以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而言,被控标识主要部分与骏翱公司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情形,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故产品外包装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骏翱公司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裕存公司虽强调被控侵权产品系从国外某公司进口所得,被控侵权标识亦在域外合法注册,但依据商标权的地域性及独立性原则,其在我国域内不产生注册商标的效力,故一审法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裕存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侵犯骏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拉迪达公司:拉迪达公司虽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但综合拉迪达公司提供与某公司签订的应用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海运提单、被控侵权产品的三C标志查询结果及某公司在无效宣告确认拉迪达公司为其国内生产企业的相关陈述看,拉迪达公司接受国外某公司商标权人的委托和指示,在中国境内生产“yookidoo”产品,并将国外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使用于产品、包装等,并将相应的产品按照国外商标权人的指示出口国外,相应的产品其后的销售区域、销售形式等均由某公司控制。

即在整个过程中,拉迪达公司在相应产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仅是属于物理贴附国外商标权人的商标,该使用行为在我国域内并未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拉迪达公司生产相关产品属于定牌加工行为。

在该定牌加工行为中,拉迪达公司所使用的标识已由委托方某公司在域外合法注册,并处于有效期内,案中亦未有证据显示拉迪达公司在接受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相关产品时主观上存在侵犯骏翱公司注册商标过错,故骏翱公司主张拉迪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阿里巴巴公司:首先,根据骏翱公司提供的公证购买记录及购买网站所披露的服务条款显示,阿里巴巴公司就www.1688.com网站仅提供信息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并未涉入被控侵权商品信息的编辑发布及销售,骏翱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阿里巴巴公司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中存在获利情况。

其次,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网店经阿里巴巴公司审查已将相关销售主体的经营资质等信息材料在其网站上予以披露,骏翱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披露信息存在虚伪情况,且在诉前骏翱公司并未向阿里巴巴公司发送权利通知或予以书面投诉,骏翱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阿里巴巴公司在诉前已知其运营网站中的商品中存在侵权商品,结合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已就相应涉嫌的侵权信息进行处理,相应的侵权信息已未在网站中予以出现的情况,一审法院确认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已履行其网站服务条款及法定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亦不构成帮助侵权,骏翱公司主张阿里巴巴公司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裕存公司就其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骏翱公司要求裕存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于骏翱公司要求裕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诉讼中骏翱公司虽针对裕存公司认为其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意见,提供了产品实物、销售确认单等证据,但从骏翱公司提供的产品实物看外文标注有相应的制造商,相应的中文标签上对骏翱公司以“经销商”列明,结合骏翱公司在其开办网址站对其产品以“美国知名母婴护理品牌yookidoo”进行宣传,在相应的微信公众号中对被控侵权产品以“美国品牌yookidoo”自居,但其注册、产品生产等方面均无显示与美国相关联;

“yookidoo”商标在美国注册情况,某公司在美国作为商标的权利人与裕存公司建立的经销关系等情况表明,骏翱公司主观上不具备真实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客观的使用行为也没有把注册商标与骏翱公司建立联系,骏翱公司的使用行为并未使相关公众通过该商标从产品中识别出骏翱公司的产品,反而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将骏翱公司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误认其来源为美国注册“yookidoo”商标的产品,造成两者的混淆,因此骏翱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视为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

综上骏翱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未实际使用,未产生商品来源的区分功能,案中亦未有证据反映裕存公司的行为借助了骏翱公司注册商标的商誉造成骏翱公司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对骏翱公司要求裕存公司、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骏翱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其中律师费未提供收费票据,但考虑到骏翱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酌情认定裕存公司赔偿骏翱公司合理开支9000元。

拉迪达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基于上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裕存公司抗辩认为骏翱公司恶意抢注涉案商标、裕存公司存在在先使用涉案商标、裕存公司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恶意抢注属于注册商标争议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审理范围,相关权利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裕存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在案中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该情况,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裕存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产品虽来源于国外且商标亦在国外合法注册,但依据商标权具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即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其他非注册地域。

裕存公司作为产品的进口经销商,其负有对进口货物是否存在侵犯进口国域内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合理审查义务,案中裕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亦不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对裕存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裕存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骏翱公司第112968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裕存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骏翱公司赔偿合理维权开支9000元;

三、驳回骏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骏翱公司负担1000元,由裕存公司负担1460元。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定。

另查明,骏翱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于2017年9月21日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本院认为,由于骏翱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对骏翱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如骏翱公司日后有证据证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骏翱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31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退还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18元,上诉人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