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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维与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761号
案件名称杨力维与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力维,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761号原告:杨力维,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龚淇。

原告杨力维与被告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杨力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力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杨力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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