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83号原告:谢小如,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旭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民治宝山工业区A8栋4楼东。
法定代表人:熊彬秀。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原告谢小如诉被告深圳市海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如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深圳市海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变更为“判令深圳市海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月18日,原告谢小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谢小如负担。
原告谢小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