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24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东旭水暖器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向南150米路西沿街。
经营者:冯宗军,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汪沟镇长夫村*组***号。
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9********。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灜,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东旭水暖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万元”变更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