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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锐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49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锐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锐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96号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锦良,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善,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锐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段红涛,该公司股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锐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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