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14号之一原告: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源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聪利。
原告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源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源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2元,减半收取计5001元,由原告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