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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355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355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迅睿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6号408B。

法定代表人:陈福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莹,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软星公司)诉被告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迅睿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软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迅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软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迅睿公司停止侵权;

二、判令迅睿公司赔偿软星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不包括合理支出)。

事实和理由:软星公司系单机游戏制作领域的���名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大富翁8》(简称涉案游戏)的完整著作权,该游戏在国内单机游戏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5年,软星公司发现迅睿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xp510.com)(简称涉案网站)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软星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软星公司认为迅睿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网络传播涉案游戏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迅睿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庭答辩称:一、涉案网站已于2016年5月转让给第三方,软星公司公证取证时间为2015年,当时迅睿公司所拥有和运营涉案网站。

二、软星公司未提交公证取证的光盘,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三、软星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涉案游戏已经下架,在市场上已不再流行,不再具有市场���值,涉案网站是提供免费下载的平台,不是经营性网站,被告未从涉案游戏中获取任何利润。

软星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以及迅睿公司的获利情况。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日,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宇公司)、软星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上述两公司取得“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简称:大8]”著作权,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9月25日,登记号为软著登字第045941号。

2011年1月13日,大宇公司出具游戏著作权声明,该声明载明:大宇公司和软星公司共同制作完成了单机游戏(见附件一),为游戏的著作权人。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软星公司作为双方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包括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及网络传播权等,并开展宣传与商务开发活动。

当上述著作权权利遭受侵犯时,软星公司有权单独以其自己公司的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软星公司有权代表大宇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

附件一为《维权游戏列表》,其中包含涉案游戏。

该声明与附件一经北京市公证协会转递,并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简称第6116号公证书)公证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涉案游戏光盘封底载有“©2006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字样。

2016年3月28日,北京市长安公���处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75号公证书(简称第347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2015年11月8日,公证人员和软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一部台式计算机(该计算机安装有“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并已经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连接至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操作。

公证步骤显示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了删除。

随后在该页面浏览界面的地址栏输入http://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xp510.com”的备案信息,显示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系统之家”,网站首页网址为www.xp510.com,审核时间为2015-10-30。

点击首页网址www.xp510.com的链接,进入系统之家网站。

在搜索栏中输入“大富翁”,后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大富翁8中文完美版下载”链接,进入相应页面,显示该搜索结果的具体信息,包括:标题:《大富翁8》中文完美版下载;

更新时间:2012-12-21;

软件大小:422MB。

使用迅雷下载将该游戏软件保存到本地硬盘。

另外,该公证书涉及有其他公证内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从系统之家网站下载的涉案软件进行了勘验。

在勘验过程中,在计算机中安装从系统之家网站下载的涉案软件并运行,屏幕上显示“大富翁8”,该游戏软件可以运行。

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软星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起诉状中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明确其在本案诉讼中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以上事实,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游戏光盘封底、第6116号公证书、第3475号公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本案中,软星公司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大宇公司出具的游戏著作权声明、涉案游戏光盘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享有涉案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其有权针对侵害涉案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软星公司就系统之家网站提供涉案游戏之情形进行公证之时,迅睿公司系该网站的经营管理者。

对此迅睿公司亦予以认可。

故迅睿公司应对该网站上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软星公司提供的第3475号公证书表明涉案游戏系从系统之家网站上下载,上述内容能够证明迅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系统之家网站上提供涉案游戏,迅睿公司构成直接侵权。

迅睿公司在其系统之家网站上提供涉案游戏给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侵犯了软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软星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起诉状中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对于停止侵权事项不再涉及。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软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亦未有证据证明迅睿公司向用户提供涉案软件时收取了费用,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迅��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如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被告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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