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22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胜山吴心敏全自动麻将机店。
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马潭南路***号。
经营者:梅英俊,女。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胜山吴心敏全自动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