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民初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智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华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智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