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1452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飞,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仙宾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中级。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委,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毅,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阳县杜康仙酿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亚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毅,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明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仙宾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杜康仙酿酒业有限公司、郑州明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2018年1月29日,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