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035号原告:余云程,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珂、陶冀婧,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宣威市太坤调味品厂,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环东路(中村煤矿生活区旁)。
投资人:黄太坤,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余云程诉被告宣威市太坤调味品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余云程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程撤回对被告宣威市太坤调味品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余云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