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146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北广佛路9号至15号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座***号。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毅鸿(原宏丰汽配经营者),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毅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权利行使,���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本院予以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