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14号之一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舒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韩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
法定代表人:沈耀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