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3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大润发超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泉东路东鑫云程商业广场(云程望族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13MA381WPE6P。
经营者:杨维和,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