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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099号
案件名称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鸡泽县水利局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99号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市小区5号楼西单元五层东室。

法定代表人:于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震、刘刚,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辛店镇留垒村。

法定代表人:辛战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怀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建设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亮���告:鸡泽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九鼎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武振英,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斌,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鸡泽县水利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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