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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三品周黑鸭熟食店大湖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3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三品周黑鸭熟食店大湖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三品周黑鸭熟食店大湖路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17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萍,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三品周黑鸭熟食店大湖路分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路。

经营者:张某某,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三品周黑鸭熟食店大湖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计619.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立兵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代理审判员  李淇耀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健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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