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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未来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04号
案件名称广州知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未来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知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未来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金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品骉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04号原告:广州知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黄露曼,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未来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负责人:张春光。

被告:深圳金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岩。

被告:广东品骉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曹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莹、蒙晓丽,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知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未来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深圳金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金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品骉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知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知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1560元,由原告广州知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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