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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佳伟、葛纪红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282刑初1号
案件名称葛佳伟、葛纪红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葛佳伟,葛纪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1282刑初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佳伟,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本市江阴经济开发区。

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纪红,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恒力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江阴经济开发区。

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佳伟、葛纪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杰、代理检察员黄滔,被告人葛佳伟、葛纪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葛佳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许可,自行购得假冒“双鱼shuangyu及图”注册商标系列包装后,与被告人葛纪红结伙,在其位于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万丰村后云兴圩35号的家中,利用枕式包装机、激光打码机、封口机等设备对从本市“明大食品厂”、“金山食品厂”购得的肉脯原料进行包装打码,制作成假冒“双鱼shuangyu及图”注册商标的草堂香礼盒装肉脯成品、400克袋装肉脯成品和500克袋装肉脯成品,向本市车站路及乡镇沿街肉脯销售店进行兜售,销售金额为85,550元。

2017年2月14日,靖江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家中当场查获已制作完成的假冒“双鱼shuangyu及图”注册商标的400克袋装肉脯成品12箱,合计净重136.4千克。

被告人葛纪红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葛佳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家中依法扣押400克袋装肉脯成品12箱、包装机、封口机、打码机各1台、猪肉脯原料及带有“双鱼shuangyu及图”商标标识的包装物若干等,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佳伟、葛纪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高某等人的证言,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核准续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笔记本复印件、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拍摄的现场查获的机器设备、侵权物品及原材料、包装等照片,出具的关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佳伟、葛纪红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葛佳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葛纪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亦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佳伟、葛纪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葛佳伟、葛纪红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参考靖江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葛佳伟、葛纪红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佳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葛纪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葛佳伟、葛纪红被查获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肉脯成品、包装机、封口机、打码机、猪肉脯原料及带有“双鱼shuangyu及图”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卓云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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