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25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四季青体育文化用品市场得辉文具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四季青体育文化用品市场****号。
经营者:方军桥。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四季青体育文化用品市场得辉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