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四季青体育文化用品市场得辉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8601民初325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四季青体育文化用品市场得辉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四季青体育文化用品市场得辉文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25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四季青体育文化用品市场得辉文具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四季青体育文化用品市场****号。

经营者:方军桥。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四季青体育文化用品市场得辉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