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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风清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8264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风清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风清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8264号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苇子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福,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彩霞,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高新区风清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411-7-6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高新区风清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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